10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1.1数据中心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及验收宜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与验收。
10.1.2环境监控系统应包括对尘埃粒子数、温度、相对湿度的监测与控制及漏水、漏油的监视与报警等。
10.1.3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不间断电源、空调设备、柴油发电机、配电箱(柜)等设备的监视、控制、报警和测量。
10.1.4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10.1.5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10.2配管配线与敷设
10.2.1线缆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有关规定。
10.2.2电力电缆、走线架(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10.2.3同轴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的有关规定。
10.2.4传感器、探测器的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留有余量,线芯不得外露。
10.2.5电力电缆宜与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分开敷设,无法避免时,对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应采取屏蔽措施。
10.3设备安装
10.3.1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安装前的设备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2设备与设施应按设计文件确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留有操作和维护空间;
2环境参数采集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参数采集设备生产厂商相关技术资料要求。
10.3.3信号传输设备和信号接收设备之间的路径和距离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10.3.4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摄像机逐个通电、检测和粗调,在摄像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安装;
2应检查云台的水平与垂直转动角度,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云台转动起始点;
3摄像机与云台的连接线缆的长度应满足摄像机转动的要求;
4对摄像机初步安装后,应进行通电调试,并应检查功能、图像质量、监视区范围,符合要求后固定;
5摄像机安装应牢固、可靠。
10.3.5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视器安装在机柜内时,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2监视器的屏幕应避免光线直射;
3监视器的外部调节部分,应便于操作。
10.3.6控制箱(柜/台)及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箱(柜/台)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2控制箱(柜/台)内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并应便于操作。
10.4系统调试
10.4.1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1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确认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2通电前应检查供电电源的电压、极性、相序与设计要求或设备技术文件相符;
3对有源设备应逐个进行通电检查。
10.4.2环境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中心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应能准确测量,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2检测监控数据准确性;
3检验漏水报警的准确性。
10.4.3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采集参数的正确性;
2检测控制的稳定性和控制效果、调试响应时间符合技术要求;
3检验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10.4.4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5设备调试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资料进行。
10.4.6系统调试应做记录,并应出具调试报告,同时应由调试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0.5施工验收
10.5.1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应准确无误;
2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存储、控制功能应正常;
3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应正常;
4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应正常;
5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应正常。
10.5.2系统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10.5.3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