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13消防。
一般规定13.1.2。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和A级、B级机房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应设置清洁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3.1.3C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本规范第13.1.2、13.1.3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3.2消防设施。
13.2.1主机房采用管网清洁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同时设置两组独立的灭火探测器,并与灭火系统连接。
13.2.2灭火系统控制器在灭火设备运行前,应联动控制和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停止空调和排气扇,切断非消防电源。
13.2.3机房应设置警笛,房门上方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控制箱(柜)设置在机房外操作方便的地方,并设置防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13.2.4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和设施应通过消防检测部门的检测。各种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3.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在13.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便携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剂不得损坏电子信息设备。
13.3安全措施。
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防鼠防虫措施。